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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一、 行政许可内容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三、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 行政许可条件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 申请材料
(一) 活动申请书;
(二) 演出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三) 演出经纪机构举办、承办的演出,须提供演出经纪证明;
(四) 演出节目和主要演员资料;
(五) 与演出场所草签的意向书;
(六) 演出广告小样;
(七) 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
(八)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个人的《演出证》;
(九) 组台演出除上述条件外,须提供主办单位出资证明;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十) 非营利性募捐演出除上述条件外,须先报市民政部门同意;
(十一) 非国家核拨经费的营业性表演团体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属于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六、 申请表格
无
七、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萝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
八、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州市萝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十、行政许可时限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定,一次性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必须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广州市萝岗区志诚大道303号管委会大楼东座600室,电话:8211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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